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我因为一些事被决定行政拘留了,但是我有些特殊情况实在没办法现在就去执行拘留。我想了解下,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这样我看看自己能不能申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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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暂时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并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启动暂缓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对行政拘留决定提出异议,或者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申请暂缓执行。 其次,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里的“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况。公安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 最后,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另一种是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被处罚人才有可能成功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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