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借款合同中,哪些情形属于根本性违约?


在分期借款合同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在履行期尚未到来时,债务人就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例如,借款人明确告知出借人,在后续的分期还款日期将不会还款。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等到履行期真正到来,出借人就可以将借款人的拒绝履行行为认定为根本违约,并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在于,这种明确的拒绝履行行为严重破坏了合同的预期履行,损害了出借人的合理期待。 **迟延履行所致的根本违约**:当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约定,且该履行期约定在合同中处于重要地位时,迟延履行通常构成根本违约。比如,分期借款合同约定每月10号还款,借款人多次拖延还款时间,且拖延时间较长,影响了出借人的资金安排和合同目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债务人虽然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履行不完全。例如,借款人只偿还了部分本金或利息,或者在还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这种情况下,通常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如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借款人因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丧失了还款能力,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分期还款。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 **拒绝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例如,借款人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无故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期还款。 **不适当履行**: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例如,在涉及到一些特殊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用途必须用于特定项目,而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这就属于不适当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部分履行**: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例如,分期借款合同约定每次还款1万元,借款人每次只还款5000元,这种部分履行的行为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