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那么一般应按照该约定来计算违约金。例如,双方约定若一方逾期还款,每日需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那么在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况时,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比例计算。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次,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比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远不足以弥补该损失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违约金数额。 再者,若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借人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损失、催收费用等,这些实际损失都可以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参考。 另外,在涉及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会因法院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 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若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 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