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由什么构成?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 首先,连带之债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银行借款,这里的债务人就是多数人,可能会形成连带之债。 其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这里的同一并不要求标的完全相同,只要在客观上具有同一的目的即可。比如,甲乙两人共同对丙负有赔偿义务,虽然两人的赔偿方式可能不同,一个是支付金钱,一个是提供劳务折抵部分赔偿,但目的都是对丙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满足了标的同一的要求。 再者,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对于连带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债的关系就消灭。例如,A、B、C三人对D享有连带债权,D向A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D对A、B、C三人的债务都消灭。对于连带债务来说,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当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表明,连带之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比如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连带债务。 总之,连带之债的构成需要满足主体多数、标的同一以及主体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等条件,并且其产生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途径。了解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处理涉及连带之债的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