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洗钱?
我最近听说了洗钱这个词,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正常的资金往来和洗钱行为要怎么区分呢?还有哪些常见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洗钱呀?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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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把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钱财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把其违法来源和性质隐藏或改变,让其看起来像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判定洗钱行为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具体来说,以下这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洗钱: - **提供资金账户**:为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罪犯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自己现有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们使用。例如,甲知道乙的钱是通过贩卖毒品得来的,还为乙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这笔钱。 - **协助财产转换**:帮助罪犯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等。比如,丙协助贩毒的丁将其贩毒所得的房产变卖,换成现金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 **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帮助罪犯转移资金。例如,戊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操作,将走私犯罪所得的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 - **协助跨境转移**:帮助罪犯将资金汇往境外。比如,己帮助贪污贿赂犯罪的官员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到国外的银行账户。 - **其他掩饰隐瞒行为**:除了上述几种方式外,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例如,庚用金融诈骗所得的钱开办工厂,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再出售工厂,使非法资金看似变成了合法的经营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洗钱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这些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确实不知道资金来源非法,一般不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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