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由什么构成?
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相关行为或合同的权利。下面我们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详细分析撤销权由什么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撤销权的主体是因法律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个法律行为中,权益受到了不利影响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而签订了合同,那么受损害的这一方就是撤销权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这些条款都明确了撤销权主体的范围。
其次是客观要件。这里主要包括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存在瑕疵。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如果法律行为都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而存在瑕疵则是行使撤销权的关键。常见的瑕疵情形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产品而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实际上是B品牌,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消费者就可能基于欺诈行使撤销权。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一方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最后是时间要件。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即除斥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就要求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撤销权。
综上所述,撤销权的构成包括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时间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当事人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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