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在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但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情况,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就类似于一种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当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时,劳动者有途径来主张经济补偿,既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加班的证据,如加班通知、考勤记录等,以便在主张权益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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