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算侵害商标权?


要判断怎样算侵害商标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权是什么。商标权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就像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身份证’,代表着特定的来源和质量。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多种侵害商标权的情形。第一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说,市场上有一家正规的‘可口可乐’饮料生产企业,而另外有人未经许可,也生产带有一模一样‘可口可乐’商标的饮料,这显然就是侵害商标权了。 第二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像刚才提到开小店的情况,如果卖的商品和某知名品牌类似,包装图案也有点像,这就可能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很可能会因为这种相似而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就是那个知名品牌的商品,这也属于侵害商标权。 第三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果商家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了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却依然进行销售,那也构成侵权。比如有商家进货时,发现价格异常便宜的名牌商品,却没有仔细核实其来源,就进行销售,结果这些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那么该商家的销售行为就侵害了商标权。 第四种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就是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像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如果有人私自制造他人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非法制造的标识,同样是违法的。 第五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假冒’。例如,有商家把某品牌商品上的商标撕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再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 此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侵害商标权。比如有人为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而且知道这些商品是侵权的,那这个人也构成侵权。总之,判断是否侵害商标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