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律构成什么罪?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藐视法律”这一确切的、独立的罪名表述。不过,“藐视法律”往往体现为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不尊重法律权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表现触犯不同的罪名。 例如,在法庭上公然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从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再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会构成窝藏、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所以,“藐视法律”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种宽泛的行为表现,具体构成何种犯罪,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