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散步谣言有什么规定?

我在生活中被人散布了谣言,名誉受到了影响。我想知道依据《民法典》,散布谣言这种行为是如何界定的,被造谣者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造谣者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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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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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散布谣言的行为通常涉及到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散布谣言就属于诽谤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通过虚构事实并进行传播,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散布谣言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造谣者停止散布谣言的行为,也就是不要再继续传播虚假信息了。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所以,造谣者还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比如在同样的传播范围内发布声明等,来消除谣言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并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如果因为谣言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谣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名誉受损导致的业务损失等,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之,《民法典》为被谣言侵害名誉权的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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