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法典》中哪些情况不属于诽谤?

我之前和一个人发生了点小冲突,他非说我诽谤他。可我觉得我就是陈述事实,又没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去诋毁他。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到底哪些情况是明确不属于诽谤的呢?我这种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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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诽谤指的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那么,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属于诽谤: 首先是陈述真实事实。当你所描述的内容是基于客观事实,并非虚构或编造时,就不构成诽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就意味着,如果是真实的情况,即便对他人名誉有一定影响,只要不是上述除外情形,就无需承担诽谤的责任。 其次是合理的评论和批评。如果是基于事实基础上发表的合理评论、提出的善意批评,这也不属于诽谤。比如在公共事务、产品质量等方面,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只要这种评论和批评是在合理范围内,没有故意歪曲或恶意诋毁,就不构成诽谤行为。这也是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框架内的体现。 再者是无意的错误陈述。如果是因为疏忽、记忆错误等非故意的原因,导致陈述出现了一定偏差,但主观上并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诽谤。不过,一旦发现错误,应该及时更正说明。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诽谤,关键在于是否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损害他人名誉。当面临此类纠纷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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