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什么独立承担责任?
我开了一家公司,属于法人组织。最近和合作方有了些经济纠纷,担心公司的债务问题。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是以什么来独立承担责任的呢?是公司的资产,还是我个人的财产也会牵扯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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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等民事责任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就是法人实际拥有的、能够用来清偿债务等责任的各类财产总和。比如,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其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像现金、存货等。这些财产都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个人财产是区分开来的。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债务不会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就不能只让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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