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案件审结’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文书的时候,看到了‘不得超过案件审结’这样的表述,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含义。我想知道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它对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时间限制还是其他方面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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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案件审结”指的是某一行为、状态或者某个时间节点需要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完成或存在。这里先给你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案件审结,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做出了最终的判决、裁定或者达成了调解协议等,标志着这个案件在该法院的审理程序画上了句号。 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不得超过案件审结”通常会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证据的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交证据一般是不得超过案件审结的,不然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等不利后果。 再比如财产保全措施,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等,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这些措施通常也是不得超过案件审结的。一旦案件审结,根据判决结果,该解除保全措施的就会解除。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案件审结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保全的财产。 总之,“不得超过案件审结”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司法效率,确保各项程序和行为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它约束着当事人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与诉讼程序的推进和最终结果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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