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除了上游下游还有什么?


在法律案件中,“上游”和“下游”通常是在一些具有特定关联性的犯罪活动中使用的概念。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上游”和“下游”的含义。“上游”可以理解为引发某个犯罪行为链条最初的环节,比如在洗钱犯罪里,上游犯罪往往是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产生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行为。而“下游”则是在这些上游犯罪基础上,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等后续处理的行为,例如洗钱行为就属于下游犯罪。 除了上游和下游,案件中还可能存在“中游”环节。以一个完整的犯罪产业链来说,中游可以是连接上下游的中间环节。比如在一些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上游可能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厂家,下游是将这些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商,而中游可能就是负责运输、仓储以及中间批发的主体。他们虽然不直接参与生产和最终销售,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衔接和辅助的作用。 另外,从参与人员的角度来看,案件中还可能有帮助犯。帮助犯就是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资金支持等。他们本身并不直接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但他们的帮助使得犯罪行为更容易实施或者得以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不同环节和不同作用的犯罪参与者,处罚是不同的。对于上游犯罪,按照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下游犯罪,如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帮助犯,会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