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定罪需要什么证据?


在我国,要给诈骗定罪,需要多种符合法定种类且依法收集、查证属实,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证据。 首先是物证,简单说就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像作案工具、骗子骗到的赃款赃物、他们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物证靠自身的外部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客观性强,比较容易查实,作用很大。比如作案工具能直接显示犯罪行为,赃款赃物能证明犯罪结果。 书证也很关键,常见的如被骗款项的转账记录、账本等书面材料。这些能清晰呈现资金流向和相关交易情况,帮助判断诈骗事实。 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有人目睹了诈骗发生过程,他的讲述就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被害人陈述就是受害者对自己受害经过和相关情况的描述,要尽可能详细准确,这是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他们自己承认犯罪或为自己辩护的话语。但不能仅靠这个定罪,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还有鉴定意见,比如对涉及案件的文件、物品等进行专业鉴定得出的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像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指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条件。 相关概念: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