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无效合同的欺诈包含哪些方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合同和合同欺诈的概念。无效合同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合同欺诈呢,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其中就可能涉及欺诈情形,比如双方签订合同,实际上并不是为了合同表面所约定的事项,而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一种欺诈性的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签订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一方欺骗对方签订了一个买卖违禁物品的合同,这种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合同领域,如果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欺诈手段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同样无效。例如,甲和乙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损害了丙的债权。 此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当这种受欺诈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时,就属于无效合同。比如在涉及国家重大工程的合同签订中,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欺骗未成年人签订高额借贷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