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什么来办理刑事案件?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现行宪法到底规定了哪些主体或者机制来办理刑事案件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具体是谁负责这些事儿,还有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我对这方面挺好奇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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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公、检、法三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首先介入调查,收集证据,找出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它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当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会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体现了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法院会根据检察院的公诉,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也是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办理刑事案件,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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