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乱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公安局乱立案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乱立案”指的是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严谨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就属于乱立案的范畴。 如果发现公安局乱立案,第一步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按照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这里虽然说的是不予立案的复议,但对于乱立案情况,同样可以通过合理申诉要求重新审查立案决定。 若复议结果仍不能令人满意,还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审查,以确保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乱立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同样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依据,若发现确实存在乱立案问题,会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