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超过三个月会怎样?
我的物品被相关部门扣押了,到现在已经超过三个月还没还给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也不知道我该怎么做才能拿回我的东西,想了解下法律对于扣押物品超过三个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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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扣押物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最长是六十日。如果扣押物品超过三个月,在没有其他法定扣除期限情形时,很可能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实施扣押的行政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其说明扣押超期的理由以及物品的处置情况。若行政机关无法给出合理答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返还扣押物品,并可以主张因扣押超期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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