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缺席会怎么样?


在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为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据。 对于离婚判缺席的情况,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其影响。首先是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果被告缺席,法院无法充分了解被告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情况,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进行判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原告,但这并非绝对,法院依然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例如,如果原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不会轻易将抚养权判给原告。 其次是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分割时,由于被告缺席,无法对财产的状况、来源、归属等情况进行陈述和举证,法院可能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财产范围和性质。但法院也会秉持公平原则,不会仅仅因为被告缺席就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进行分割。比如,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财产,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归属,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对该部分财产暂不处理,待有新的证据或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分割。 最后是离婚请求本身。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谨慎判决,不会轻易缺席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法院通常会更加慎重对待。 综上所述,离婚判缺席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多地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但法院依然会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决。同时,缺席的一方可能会因为未到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而面临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