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机构纠纷会怎样?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机构纠纷,是一种常见且较为便捷的解决途径。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被允许的。 首先,协商解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医疗纠纷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一件事情,大家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要求,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同时,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对纠纷的事实、责任等进行明确。比如,患者要说明自己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像医生的诊断是否有误、治疗措施是否得当等;医院则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依据等。双方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诉求。 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双方会签订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签订了协议书,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不过,协商解决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双方可能因为对事实的认识不同、诉求差距较大等原因,无法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总之,医患双方在选择协商解决纠纷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