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属于合法辞退并只需支付N补偿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判断岗位撤销是否属于合法辞退并仅支付N补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N”补偿。“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这种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对于岗位撤销是否构成合法辞退,关键在于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如果公司确实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导致岗位撤销,并且公司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属于合法辞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N”或者“N + 1”(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公司所谓的岗位撤销是不合理的借口,实际上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辞退劳动者,那么这种辞退就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 所以,岗位撤销不一定就是合法辞退并只需支付“N”补偿。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岗位撤销的通知、与公司协商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公司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