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含多个方面,这对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等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病情诊断信息。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清晰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目前的病情状况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等内容。这就好比给患者一个“病情地图”,让患者明白自己身体处于什么样的状况。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比如,当患者被诊断为肺炎时,医生需要告知患者肺炎的类型(如细菌性肺炎、病毒性肺炎等)、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症状变化等情况。 其次是治疗方案信息。这包括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法、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预期的治疗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同的治疗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治疗效果和风险,患者需要在了解这些信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做出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例如,对于癌症患者,可能有手术治疗、化疗、放疗等多种治疗方案,医生需要详细告知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如手术可能存在的出血、感染风险,化疗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等。 再者是医疗费用信息。医院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各项医疗服务、药品、检查等的收费标准和大致费用。让患者对自己的医疗支出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避免出现费用方面的纠纷。相关法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医疗费用告知作出具体条款,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接受服务的价格。例如,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该提供每日费用清单,让患者清楚每一笔费用的去向。 另外,还有替代医疗方案信息。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或方案,医院也应当告知患者,即使这些方案可能不是医院首选的。这样可以让患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充分考虑不同方案的可行性和适用性。这同样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关于替代医疗方案说明的要求。 最后是预后信息。即治疗后的恢复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等。患者了解预后信息,有助于做好治疗后的康复准备和心理调适。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专门规定预后告知义务,但从医疗服务的完整性和患者知情权的角度来看,这是医院说明告知义务的合理延伸。例如,骨折患者手术后,医生需要告知患者康复时间、康复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情况。 总之,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涵盖了病情、治疗、费用、替代方案和预后等多方面的内容,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院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