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超过三十天会怎样?
我和我配偶去申请了离婚登记,现在过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我们还没去领离婚证。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的离婚申请还有效吗,是不是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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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超过三十天的法律后果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等待三十天,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申请。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超过三十天,在这超过的时间内双方都没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次离婚申请就作废了,如果以后还想离婚,就得重新走一遍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等流程。 要是超过三十天后的一定时间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又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要注意,这个时间也是有限制的,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后续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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