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权利依其性质不能转移占有的会怎样?

我有一些权利想要进行质押,但是这些权利依其性质没办法转移占有,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也不知道会不会影响质押的效力,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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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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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并非所有权利都能通过转移占有来设定质押。当质押权利依其性质不能转移占有时,法律上通常会有特殊的处理方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其中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对于像基金份额、股权这类权利,其无法像动产一样进行物理上的转移占有。此时,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这类权利质押不是通过转移占有来设立质权,而是通过办理出质登记来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同样,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也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而对于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同样是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系列规定表明,当质押权利依其性质不能转移占有时,法律通过要求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来替代转移占有,以此来设立质权,保障交易的安全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登记,那么质权就无法有效设立,债权人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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