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会怎样?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检察院基于法定不起诉的理由作出决定,那么意味着该行为从法律层面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决定不将其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公安机关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关于是否会留下案底,如果是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一般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但酌定不起诉,虽然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但行政处罚记录可能会留存。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一些特殊职业选择,如公务员、警察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在正常的生活和大部分工作中,影响相对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