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单质押时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致会怎样?

我在做仓单质押的业务,发现质权人和保管人是同一家公司。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法律影响和风险,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仓单质押中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致会引发哪些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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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仓单质押业务里,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而当仓单质押的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致时,这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情况。 从法律关系上看,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享有对仓单所代表仓储物的优先受偿权。保管人则是基于仓储合同,对存货人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当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致时,从积极方面来看,这可能会减少沟通成本和协调难度,便于质权人直接控制仓储物,保障质权的实现。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如果质权人与保管人身份重合,可能会为了实现自身的质权,而在保管仓储物时降低保管标准,损害存货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存货人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因为质权人与保管人身份重合,导致仓储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债权人行使质权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不能随意处置仓储物,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比如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 总之,仓单质押中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致的情况需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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