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权利质权可以设定在仓单、提单上?
我手里有仓单和提单,听说可以在上面设定权利质权。但我不太明白为啥能这么做,权利质权到底是啥,在仓单、提单上设定它有啥依据和好处?想了解这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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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拥有的某些权利作为担保,交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通过这些权利来优先受偿。 仓单和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仓储物的所有权;提单则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它们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等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仓单、提单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允许在仓单、提单上设定权利质权,对债权人来说,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对债务人来说,能利用这些权利进行融资等活动,盘活资产,促进资金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基于仓单、提单的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权利质权可以设定在仓单、提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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