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质权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质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尤其是最大的区别是啥。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留置权和质权在概念、设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到底哪个方面的差异是最关键、最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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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它们是在别人不还钱的时候,保障债主能拿到钱的一种法律手段。不过,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说,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而质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 在设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动产的原因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某种交易关系,像前面提到的修理汽车的承揽合同关系。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进行的交付。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不需要给债务人宽限期。 综合来看,留置权与质权最大的区别在于设立方式。留置权是法定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自动产生;而质权是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设立的,必须有书面的质押合同。这种区别决定了它们在适用场景和操作流程上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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