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通俗来讲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法律上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丙把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并且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通常有牵连关系,即留置的财产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占有的。而质权的成立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双方通过质押合同来设定质权。 从占有的方式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后来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产生留置的权利。质权中债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一开始就是为了担保债权而占有。 在权利实现的条件上,留置权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经过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