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山东,最近涉及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我不太清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审理有啥规定,想知道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具体内容,好了解下自己这案子的走向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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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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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妥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统一裁判尺度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常见要点。 首先是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以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其次,在保险责任认定方面。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了相关情况,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再者,关于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期限。《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另外,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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