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伤害包括哪些?
医疗人身伤害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的损害。简单来讲,就是患者去医院看病,结果因为医院或者医生的问题,身体受到了额外的伤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疗人身伤害的类型有多种。首先是医疗技术损害。这主要是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比如诊断错误,把一种病误诊成另一种病;手术操作失误,在手术中损伤了不该损伤的身体部位;用药错误,给患者用了不适合的药物或者剂量不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医疗伦理损害。这涉及到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伦理道德规范。比如没有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等情况不清楚就进行了治疗;泄露患者的隐私,将患者的个人病情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医疗产品损害。这是指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比如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导致病情加重或者出现其他不良反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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