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票需要填写什么信息?


普通发票(简称“普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开具普票时,不同主体所需填写的信息有所不同。 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给企业开具普票时,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还应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基本交易信息。 若购买方是个人或者非企业性单位,比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目前并没有强制要求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通常只需要填写购买方名称即可,同时也要准确填写交易的相关信息,如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等。 此外,销售方在开具普票时,要确保发票上自身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因为这些信息是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证明销售方的身份和交易的合法性。同时,销售方还需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不能虚开发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该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