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哪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在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有多种类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合同,就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所签订的合同。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分歧、矛盾,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就可能会演变成纠纷并诉至法院。 从著作权合同纠纷来看,这涉及到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比如,作家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出版书籍,或者支付的版税不符合合同规定,这就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这里面就涵盖了很多著作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 商标权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类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合同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商标许可方没有按照约定保证商标的有效性,或者被许可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引发商标权合同纠纷,法院会受理此类纠纷并依据法律进行裁决。 专利权合同纠纷同样受到法院的关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如果专利权人隐瞒专利的瑕疵,或者被许可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专利使用费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这就为解决专利权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主要围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并且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