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两个或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一同参与诉讼。通俗来讲,当一个行政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一起作出的,或者多个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共同影响时,当事人就可以把这些行政机关都告上法庭,这些行政机关就成了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对一家餐厅进行检查,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餐厅如果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就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出现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种情况比较直观,多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使用了共同的文号、盖章等,表明是共同作出的行为。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授权范围内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当它和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行政行为时,也会成为共同被告。 对于原告来说,确定行政诉讼共同被告是很重要的。如果应该列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被列为被告,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可能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只有把相关的行政机关都列为被告,才能全面地解决纠纷,让自己的诉求得到合理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被告。如果原告错误地将不应该列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法院可能会进行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况,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