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期违约?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还没到合同履行时间就表现出不想履行的意思,我不太懂这是不是先期违约,想知道先期违约具体是怎么回事,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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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也被叫做预期违约,它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行为。 为了能更好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先来看一下先期违约包含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明示毁约,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后交房付款。然而,在离交房日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甲直接告诉乙,他不想卖这套房子了,这就是典型的明示毁约。 第二种是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却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例如,丙和丁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丁应该在两个月后向丙交付一批货物。但在这期间,丙发现丁把生产这批货物的设备都卖掉了,且没有再进行采购新设备等准备生产的行为,这就属于默示毁约。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为受到先期违约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当遇到先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不用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为对方的先期违约行为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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