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决定书是什么?


仲裁管辖权决定书是仲裁机构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当事人因为某个纠纷申请仲裁时,首先得确定仲裁机构有没有权力来处理这个纠纷,仲裁管辖权决定书就是对这个权力的判定结果。 在理解仲裁管辖权时,我们要先明白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仲裁管辖权就是仲裁机构受理和审理特定仲裁案件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有管辖权来处理相关纠纷。 当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等情况,仲裁机构可能会作出没有管辖权的决定书。相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约定,就会作出有管辖权的决定书。 仲裁管辖权决定书对仲裁案件至关重要。一旦作出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就可以继续进行,仲裁机构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是没有管辖权的决定,那么仲裁程序可能就此终止,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决定书有异议的,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