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它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而设立的。 从适用对象上来说,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这些人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申请回避的程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它能够确保司法人员中立公正地处理案件,避免因为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因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