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导致破产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破产这件事告一段落了。 破产程序终结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重整计划得到执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能够继续正常经营,这时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这就好比两个人原本因为债务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后来达成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事情也就解决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执行了和解协议,那么破产程序就会相应终结。 第二种情形是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在破产程序中,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比如管理人的报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连这些基本的费用都支付不起,那么破产程序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了。就好像一场比赛,连基本的场地费用都付不起,比赛自然就没法进行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种是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当管理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方式,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了债权人,破产程序的目的已经实现,这时就可以终结破产程序。这就好比把一堆东西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完了,事情也就结束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有一系列的后续事项。比如,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就意味着这个企业在法律上正式消失了。同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也不再清偿。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再就这部分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