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不要房该如何赔偿?
我家房子拆迁分了安置房,但我不想要房子,更想要现金赔偿。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赔偿,赔偿的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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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安置房不要房如何赔偿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拆迁安置补偿本质上是对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损失的一种弥补。当被拆迁人不想要安置房,而选择其他赔偿方式时,一般就是货币补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意味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至少能获得上述几方面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一般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来执行,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需要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评估结果,就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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