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


牵连犯是一种在刑法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下面就来详细解释一下牵连犯的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内容。 首先,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实施一个犯罪的过程中,他所采用的手段或者这个犯罪行为带来的结果,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罪名。例如,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钱财是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方法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就属于牵连犯。 从法律特征来看,牵连犯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就不构成牵连犯。其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者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比如刚才提到的诈骗和伪造公文的例子,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就是方法行为。其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也就是说,手段行为是为了实现目的行为,结果行为是由原因行为所导致的。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是承认牵连犯这种现象的。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是因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它们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所以不适合对其数罪并罚。例如,在上述诈骗和伪造公文的例子中,通常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总之,牵连犯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准确理解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牵连犯以及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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