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能让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保护自己不受不合理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当对方没有交钱时,你就可以拒绝交货。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合同约定对方先发货,你再付款。如果对方没有按时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你就可以拒绝付款。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你要先给对方付款,但发现对方的公司经营状况突然变差,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这时你就可以暂停付款,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运用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使抗辩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使而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