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朋友提醒我要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想知道在签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这个责任,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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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为了签订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的这个阶段,如果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得先明白它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还没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说,一方根本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而假意和对方进行谈判。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比如在买卖房屋时,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前面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泄露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 在实践中,如果遭受了因对方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可能是因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签订合同前,各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相关信息,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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