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的债务人有对外的债权却不去要,导致他没办法还你的钱,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经到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金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还款期限。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主张。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