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管辖?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哪个机关有权处理某个刑事案件,以及哪个法院来审判这个案件。 刑事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从纵向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从横向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明确刑事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权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