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件常见的仲裁请求有哪些?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了解常见的仲裁请求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仲裁请求。 首先是支付工资报酬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情况,劳动者可在仲裁时请求支付。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类。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再者是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请求补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保险对于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还有恢复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若希望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后是其他福利和待遇。如带薪年休假、病假工资、产假待遇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在仲裁中请求支付相应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