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我借了钱给别人,结果他一直不还钱,听说他对其他人也有债权却不去追讨。我想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是怎么回事,我能不能用这个权利让他的债务人把钱直接还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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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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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你把钱借给了甲,甲不还钱,但甲对乙也有一笔到期的债权,可甲却不去找乙要钱,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债权人,就可以代替甲去向乙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比如,甲欠你10万元,而乙欠甲15万元且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乙追讨。这时你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但你能追讨的金额以你对甲的10万元债权为限。 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借给甲的钱是合法的借款,而且还款时间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须有债权存在,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保障债权实现的途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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