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新增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人做出一些危险行为,干扰正常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来说,它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比如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这会让车辆失去正常控制,极有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这就是典型的此类行为。 另一种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例如司机在开车时,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就离开驾驶座位去和乘客打架,这同样会使公共交通工具处于失控的危险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上述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指的是像公交车、地铁、客运轮船、民航客机等供公众出行使用的交通工具。并且强调是“行驶中”,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处于停止状态,比如在公交站台停车时发生的冲突等,一般不构成此罪。 犯罪主体方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乘客,也可能是行人等;第二种情况的犯罪主体就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相关概念: 抽象的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在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那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犯罪 。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可能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就要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