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简单来说,就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场所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在拘留所被执行治安拘留处罚的人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这个罪名。该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认定是否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判断。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也就是那些具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实施了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殴打很好理解,就是使用暴力对被监管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体罚虐待则包括罚站、罚跪、冻饿、禁闭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比如,造成被监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等。 如果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同样按照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来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监管人员责任的严格要求,因为监管人员有义务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侵害行为。 总之,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为了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而设立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对被监管人进行非法的殴打和体罚虐待。对于被监管人来说,如果遭遇了这样的侵害,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