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有什么条件和法律后果?

我有个朋友已经失踪两年多了,一直联系不上,家里人都很着急。我想了解一下,像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宣告他失踪呢?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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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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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首先,来看看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通俗来讲就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而且,必须是有利害关系人去申请,比如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接着,说说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利害关系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后,讲讲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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